職場性騷擾防治|不是開玩笑就沒事,企業應落實的管理責任

一句帶有性暗示的玩笑、令人不舒服的肢體接觸,或是利用職務權力提出不當要求,都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。
對企業而言,職場性騷擾不只是員工之間的私人糾紛,更涉及雇主的法定防治、調查及處理責任。建立清楚的申訴制度與安全的工作環境,不僅是遵守法令,更是企業管理與人才留任的重要基礎。


#職場性騷擾,不只發生在辦公室
一般常說的「職場性騷擾防治法」,在工作場所主要適用的法規為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。
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2條規定,職場性騷擾主要可分為兩種情形:一是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因他人具有性意味、性要求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形成敵意、脅迫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,影響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工作表現;二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並以此做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、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工作條件的交換條件;此外,行為人若是對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,即屬第12條第2項所稱「權勢性騷擾」,是上述性騷擾的加重型態,屬第三種類型。

  • 對同事的外貌、身材或感情生活進行不當評論 
  • 傳送帶有性暗示的圖片、訊息或影片 
  • 未經同意觸碰、摟抱或靠得過近
  • 以升遷、考績、續聘或工作安排交換私人邀約
  • 利用主管、雇主或資深同仁的權勢提出不當要求
  • 在聚餐、出差、通訊軟體或非工作時間持續騷擾(非工作時間須符合第12條第3項所定情形)

即使行為人表示「只是開玩笑」,仍應依事件背景、工作環境、雙方關係、具體言行及當事人的感受等因素綜合判斷,不能只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認定。
 

#員工人數不同,企業應完成的防治措施也不同
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3條及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》規定,雇主應主動採取措施,防止職場性騷擾發生:

企業僱用人數 應辦理事項
10人以上,未滿30人 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(如專線電話、傳真、信箱、電子信箱等)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
30人以上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;並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,其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,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
100人以上 (依《準則》規定) 除申訴處理單位外,應另組成申訴調查小組,成員應納入具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

申訴管道可包含專線電話、專用信箱、電子信箱或其他適當方式。企業不只要「訂出制度」,也應確保員工知道如何申訴、向誰反映,以及案件會如何處理。
雇主知悉事件後,不能等待正式申訴才處理;當雇主接獲申訴,或透過其他方式得知疑似性騷擾情形時,均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

#企業應掌握以下處理重點

  1. 避免騷擾情形再次發生 依個案情況調整工作內容、座位、班別或接觸方式,同時避免相關措施對申訴人的薪資、工作條件及權益造成不利影響。
  2. 提供必要協助 依申訴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、醫療、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。
  3. 啟動客觀調查 調查過程應秉持客觀、公正及專業原則,給予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,並注意保密及個人隱私,避免當事人遭受重複詢問或二次傷害。
  4. 採取適當懲戒或處理措施 若經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,企業應依事件情節及內部規範,對行為人採取適當的懲戒或處理。

此外,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,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;案件經調查認定成立後,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。原則上,雇主應自接獲申訴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結案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。


#未落實防治責任,企業可能面臨哪些風險?
若企業未依法設置申訴管道、訂定防治規範,或知悉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,除了可能造成員工身心傷害、人才流失與企業形象受損,也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損害賠償責任。
依現行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38條之1規定:

  • 30人以上企業未依法訂定及公開揭示防治、申訴與懲戒規範,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10至29人企業未設置並公開申訴管道,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,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、10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雇主知悉性騷擾後,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,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相關違法資訊依法應公布企業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期日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

#防治不是貼出一張公告,而是落實日常管理
完整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制度,應從事前預防、事件處理到後續追蹤建立一致流程,包括:

  • 定期辦理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
  • 清楚揭示申訴窗口及處理程序
  • 建立客觀、公正且保密的調查機制
  • 保障申訴人及協助調查人員不受報復
  • 依個案提供適當的保護與支持
  • 定期檢視內部規範及實際執行情況
  • 加強主管及第一線管理人員的性別意識

制度寫得完整固然重要,但真正的關鍵,是當員工提出問題時,企業是否願意正視、迅速回應並妥善處理。


#有根人力:與企業共同打造安心、尊重的工作環境
人力管理不只是補足人力缺口,也包含工作制度、溝通流程及員工權益的落實。

對於派遣、承攬或跨企業共同作業的工作環境,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更應建立明確的通報及協作機制。依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3條規定,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,於第12條、第13條及第36條等規定範圍內,亦視為雇主;第13條第2項並進一步明定,當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,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時,行為人之雇主亦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
有根人力深耕人力服務多年,持續從人員管理、教育宣導及溝通機制等面向,協助企業建立更穩定、有秩序且彼此尊重的工作環境。
尊重界線,從你我開始;預防與制度,則應由企業確實落實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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